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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南日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
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为秀屿区南日镇海山社区和石盘村,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位置示意图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秀屿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迁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适用前提及说明
(一)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商不成的,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方案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三)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其征迁补偿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7〕37号文件执行(附件1)。
(二)征收土地上果树和果苗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附件2、3)。
(三)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附件4)。
第五条 特殊情形
方案中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方案的基础上,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六条 认定小组
由南日镇人民政府根据抽调人员研究确定认定小组,组长由科级领导担任,成员由镇、村干部、区直抽调人员组成。南日镇人民政府授权征迁组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及调查摸底、思想动员、土地及房屋的丈量评估、土地补偿款发放、征迁洽谈、协议签订等工作并对相关材料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附则
本方案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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